原告
全稱:中國核工業(yè)建設集團有限公司(國企)
簡稱:中國核建
業(yè)務范圍:軍工、核電工程、工業(yè)和民用工程建設
被告
全稱:中核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(央企)
簡稱:中核建
業(yè)務范圍:建筑施工、投資開發(fā)、金融服務
訴求
1.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(包括律師費和合理支出);
2.被告立即停止在企業(yè)名稱中使用“中核工建設”文字,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企業(yè)名稱,停止使用企業(yè)名稱對應英文“China Nuclea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”;
3.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享有商標專用權的“CNEC”商標的行為,包括但不限于在經營場所、門牌、包裝、宣傳材料、名片、網站和其他宣傳媒體或活動中使用“CNEC”;
4.被告在《中國工商報》顯著位置刊登聲明,向原告公開道歉,消除不良影響;訴訟費由被告承擔。
訴訟理由
中國核建訴稱,其公司(英文全稱China Nuclea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,官方網站www.cnecc.com)是1999年根據(jù)相關決策由國家組建成立。
經公證核實,中核建使用了其商標“CNEC”開展經營活動,此行為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。
此外,中核建使用與其中英文商號及域名分別構成近似的企業(yè)字號“中核工建設”及對應英文商號“China Nuclear Enginering Construction”和www.cnec.cn域名進行宣傳,利用原告的知名度牟取非法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。